<rss version="2.0"><channel><title>法律博客</title><link>http://policy.mofcom.gov.cn/blog/index.aspx</link><description>全球法规网</description><generator>asp.net 2.0</generator><lastBuildDate>一, 01 一月 0001 00:00:00 GMT</lastBuildDate><item><title>信息产业部发布三规章规范互联网</title><link>http://policy.mofcom.gov.cn/blog/post.asp?id=3</link><description>&lt;p&gt;　　南方网讯　21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三个规定《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均于3月20日正式实施。近日，记者采访了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衣雪青，请他对这三个部长令进行解读。 &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记者：这三个行政规章出台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衣雪青：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在我国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为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电子签名法》在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考虑到由于我国电子认证业务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情况，规定了政府部门有必要对电子认证机构实施有效的、适度的监管，并明确授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作为法律授权的电子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依照《电子签名法》的授权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和与之配套的《认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将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依法经营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2000年9月，国务院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互联网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各类非经营性网站的大量涌现，为丰富网络信息、深化网络应用、促进网络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各类非经营性网站的大量涌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为保证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利，促进互联网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非经营性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制度，信息产业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IP地址是互联网络协议(IP地址)中用来标识网络和网络计算机位置的编号资源，是一种有限的网络资源。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业的不断发展，IP地址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互联网的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掌握我国IP地址资源的申请分配使用信息，以分析研究解决我国IP地址资源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互联网用户更好地利用互联网IP地址资源；与此同时，互联网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IP地址作为处理网络安全问题、保障互联网络安全的切入点，要充分保障互联网的安全，互联网管理部门需要及时了解互联网IP地址的分配使用情况。 &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为加强对互联网IP地址资源使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络的安全，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根本利益，促进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信息产业部依法制定了《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办法的实施，建立起一个全国IP地址数据库，掌握IP地址资源的申请、分配和使用情况。 &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这三个行政规章的出台及实施，为我国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服务、IP地址的管理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记者：这三个行政规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衣雪青：《认证管理办法》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主线，主要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规范、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处置、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以解决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问题，从而保证《电子签名法》的顺利施行。 &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在立法内容方面，《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确定了互联网IP地址的备案管理流程，从操作层面对备案主体、备案形式、备案内容、备案时间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范： &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mdash;&amp;mdash;网上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省通信管理局利用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管理，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流程，并解决了人工书面备案管理效率低、不便民的问题。 &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mdash;&amp;mdash;代为备案的有关规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可代其接入的非经营性网站办理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上述规定，为非经营性网站履行有关手续提供了便利条件，增强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制度执行的力度和效果。 &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mdash;&amp;mdash;接入服务提供者有关义务的规定。按照&amp;ldquo;谁经营、谁负责&amp;rdquo;的原则，《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接入服务提供者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中应有的责任，体现了接入服务提供者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从接入环节强化了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切断了非法网站接入互联网的渠道。 &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amp;mdash;&amp;mdash;年度审核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工作的管理，《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备案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网站更新频繁情况下备案信息的准确性。&lt;/p&gt;</description><pubDate>五, 14 四月 2006 08:46:25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避免《劳动合同法》成观赏法</title><link>http://policy.mofcom.gov.cn/blog/post.asp?id=2</link><description>&lt;p&gt;　　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教授、博士生导师董保华在北京大学召开的劳动法学界&amp;ldquo;未名论坛&amp;rdquo;上提醒说，不要把《劳动合同法》搞成一部贵族法、观赏法，而应考虑到劳动者的分层情况，将重点放在调整劳动法适用范围上，搞&amp;ldquo;雪中送炭&amp;rdquo;，别搞&amp;ldquo;锦上添花&amp;rdquo;，切实保护底层的劳动者（新闻详见４月９日《民主与法制时报》）。&lt;/p&gt;&lt;p&gt;　　法律具有普适性、实用性、工具性等特点，不管哪部法律，都不应也不能成为&amp;ldquo;观赏法&amp;rdquo;，劳动法当然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３月２０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引起强烈反响，短短十几天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３．７５万条，这种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态度，足以证明立法机关对民意的尊重。&lt;/p&gt;&lt;p&gt;　　然而避免法律成为&amp;ldquo;花瓶&amp;rdquo;，仅靠技术层面的操作远远不够。《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不真正把&amp;ldquo;向劳动者倾斜、向弱势者倾斜&amp;rdquo;的法治精神落到实处，有些条款尽管&amp;ldquo;看起来很美&amp;rdquo;，在现实中却毫无用处，甚至还有消极作用。如前不久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做客人民网，在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时称，企业裁员５０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而不需报工会说明。马上就有人表示出自己的担心&amp;mdash;&amp;mdash;四川省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雷运龙不无忧虑地说，如此规定，很容易让某些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它想裁减职工，完全可以今天先裁４９个、明天再裁４８个，完全用不着向职工说明原因。&lt;/p&gt;&lt;p&gt;　　认真透视这部好评如潮的法律草案，类似的&amp;ldquo;空子&amp;rdquo;还有不少。如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越来越严重，２００５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中发现，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２０％，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大部分合同期限在１年以内，然而草案中对不平等劳动合同、乃至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明确如何处罚，处罚的内容没有，处罚的标准也没有，制约力量太软；再如草案规定，企业拖欠工资只需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就行，逾期不补才罚以１００％以下的赔偿金，这样的处罚则太轻，对恶意欠薪单位构不成震慑；还有杜绝就业岐视、严禁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企业如实为职工缴纳社保等内容，在草案中根本没有提及，使&amp;ldquo;貌似威严&amp;rdquo;的法律难以产生&amp;ldquo;真正威严&amp;rdquo;&amp;hellip;&amp;hellip;&lt;/p&gt;&lt;p&gt;　　好在这部法律草案还处于充分酝酿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收到３．７５万条修改意见，职工群众参与立法的热情正在高涨，意见建议还在以每日上千条的速度汇集。笔者以为，有了这么多人踊跃挑刺，立法机关再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广泛吸纳民智，千锤百炼出的法律，定能最大限度地堵死&amp;ldquo;空子&amp;rdquo;或&amp;ldquo;漏洞&amp;rdquo;，使《劳动合同法》成为广大劳动者的护身符。&lt;/p&gt;</description><pubDate>四, 13 四月 2006 11:08:17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电子签名法》将改变人们生活方式</title><link>http://policy.mofcom.gov.cn/blog/post.asp?id=1</link><description>&lt;p&gt;　　南方网讯　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法律&amp;mdash;&amp;mdash;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8月28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已正式诞生。专家认为，这部法律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有数据表明，去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已达1.24万亿美元，而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总额大约仅为117亿美元，制约因素之一就是法律真空。由于在网络环境下行为主体的身份难以确定，造成相应权利和义务无法落实，各方利益难以保证，网上交易率不高，难以承载房屋买卖、股市交易和政府采购等高价位业务。对于国内电子商务网站而言，在银行支付体系、信用卡认证系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律真空导致用户支付、认证方面面临不稳定和不安全的问题，甚至这种状况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他们骗取他人财产的手段，严重影响社会对电子商务诚信的认同度。《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促进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升网络价值，促进网络经济的繁荣。&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所谓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法律还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在电子商务中，往往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双方提供信誉担保，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电子签名法》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等方面的条件限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据统计，中国目前已有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和70多家认证机构。《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将电子认证服务作为电子签名的重要保障，这必将带动和促进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也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授权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制定出台具体的规章，把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置于法律制度引导之下。&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电子签名法》将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后，最直接的影响就在于，赋予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利用电子签名从事民商事活动。人们会越来越容易摆脱纸文档的束缚，会更多地利用互联网从事日常活动，包括网上购物、网上付款、网上申请、网上报关报税等等，再也不必饱受奔波劳碌之苦去签署一份合同了。&lt;/p&gt;&lt;p&gt;&amp;nbsp;&amp;nbsp;&amp;nbsp; 虽然很多专家乐观地估计，《电子签名法》以及将来一系列电子商务法律的出台，将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但是，来自eNet的新闻说，在美国，2000年就有了电子签名法，但电子签名技术在美国一直没有实现，因为美国电子交易的企业所采用的技术水平不高，银行用的也都是老机器，电子交易仍然延续传统技术方法，主要依靠信用卡和信用调查公司。一位美国专家对中国电子商务进行调查后得出结论：阻碍中国电子商务成功的因素可能有两个，一是中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二是在没有老的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就直接采用最新的数字签名技术，市场是否认可还是未知数。看起来，好的技术不一定有好的市场，《电子签名法》虽然可以为网络交易提供法律保障，但交易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靠一部法律不能完全解决诚信问题。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更需要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共同构筑整个行业的诚信环境。&lt;/p&gt;</description><pubDate>四, 13 四月 2006 11:04:25 GMT</pubDate></item></channel></rss>